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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更新日期:2008-04-07  浏览次数:

努力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亚市物价局负责人政风行风热线答群众问

  由市纠风办、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联合主办的三亚《政风行风热线》自去年6月15日正式开播以来,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为百姓说话,替政府分忧,促行风建设,建和谐三亚”为主旨,通过电波解答了群众关心的问题,促进了三亚的政风、行风建设,为构建和谐三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赢得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赞扬。日前,三亚市物价局负责人走进直播间,与广大听众互动交流。

  去年三亚物价上涨的原因是什么?

  问:能不能告诉我们去年我市的价格形势、价格上涨的原因及今年的工作对策是什么? (市 民)

  答:2007年,是市物价局价格监管工作压力最大的一年。去年,我市的物价形势与全国其他省市大体上是相似的,简要地讲,就是涉及民生的食品价格普遍上涨,价格总水平呈结构性上涨,价格监管与服务工作压力加大,责任日益重大。

  去年以来,我市的粮食、食用油、猪肉、蔬菜、水产品、液化气、水泥等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引起了市委、市政府及广大市民的极大关注。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呈逐月上升的态势,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即价格总水平)达4%,但与全国CPI4.8%、全省5%相比,均略低于全国全省的价格总水平。

  造成我市价格总水平上涨的原因主要是:食品类价格上涨是推动价格总水平上升的主要因素。由于粮食类价格上涨,进而带动以粮食为原料的食用油、肉、禽、蛋等主要副食品价格上涨。特别是猪肉价格的大幅度上涨,进一步导致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升;居住类价格保持较高增幅,是导致全年价格总水平上涨的另一重要因素。由于我市的食品、日用消费品主要从岛外调运,因此,国内外市场价格波动和成品油价格上涨导致运输费用的增加,引起我市的相关商品价格上涨。

  今年,我们针对价格形势波动上升的这一趋势制定了对策和措施:发展生产,调节供求,保证供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保障市场供应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生产,抓好市场供应,以促进市场价格的平稳运行;加强价格管理,严格控制调价项目及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稳定价格的相关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的措施;严格控制调价项目,年内确因成本上升需要调整的相关价格、收费标准的,应严格成本监审,并按程序审核报批,切实把调价项目控制到最低限度;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努力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启动价格监测预警预报机制,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对粮油、肉、禽、蛋、菜、奶制品、饲料、化肥农资、液化石油气、成品油、水泥等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部分重要商品的价格监测工作。此外,对涉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发生异常价格波动、上涨幅度过大时,适时建议市政府启动价格调节基金对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实施价格补贴。 (市物价局局长 麦正平)

  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标准是什么?

  问:我是一名从北京来的游客,听说到三亚旅游要缴价格调节基金,投资、买房子也要缴纳价调基金,到底缴纳多少钱? (游 客)

  答: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是政府行为,是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建立的,其目的和作用主要是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来平抑价格异常波动,安定社会。我市价调基金征收的范围主要包括:旅游饭店(招待所)、旅游景区(景点)、城建、房产、交通运输五个方面。其标准是:旅游景区(景点)按入园游客每人每次3—5元征收;旅游饭店按入住旅客每人每天2—11元征收;施工企业,按承包工程造价总额的3‰征收;商品房出售,按成交总额的3‰征收;市区内客运中巴、大巴车辆,按每座每月1元征收,个体货运车辆按每吨每月5元征收。(市物价局局长 麦正平)

  如何举报乱收费行为?

  问:我是某物业小区的一位业主,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的乱收费行为应怎样进行举报? (市 民)

  答:可采用书信、来人来访、电话等形式向主管机关(即市物价局)举报或到市价格举报中心投诉价格违法行为,也可以直接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投诉。市物价局办公地址:市政府第二办公大楼10楼,市价格举报中心地址:市河东路80号,受理价格举报热线电话:12358。举报人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举报人的地址、邮政编码等;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等;具体的举报内容、有关证据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有下列情况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举报内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无法查找的;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同一价格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市物价局副局长 黄良生)

  什么收费行为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问:有哪些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市 民)

  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举报人发现以下13类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行政机关乱收费的行为;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所长 林秀松)

  价格举报投诉受理程序

  问:“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与民生息息相关,能否介绍价格举报投诉受理情况? (市 民)

  答:三亚“12358”价格举报投诉电话是2001年5月1日开通的,它是物价局受理价格举报投诉和接受价格政策咨询服务的平台,是价格主管部门了解民意、缓解价格矛盾的重要窗口。“12358”举报电话每天安排专人值班,保持全天候畅通,下班时间实行电话录音,并制定了领导接待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等多项规章制度,确保群众投诉渠道畅通和办结效率提高。广大市民、游客如果发现哄抬物价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或者认为自己的合法价格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随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我们会竭诚为您提供服务。为进一步做好价格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物价部门将精心打造“12358”价格举报电话品牌,建立健全和完善价格举报投诉受理机制,以服务经济、关爱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己任,着力建设便民、快速、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 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价格举报真正成为党和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联系千家万户的“纽带”、为民排忧解难的“热线”。 (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 陈汉民)

  企业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将承担什么责任?

  问:如果企业不执行相应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市 民)

  答: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调价备案的义务。《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都规定了违反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未按规定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的;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决定的;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不执行限定差价的;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对上述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市物价局价格与收费管理科科长 袁兴秀)

  代收水电费为何比其他住户高?

  问:我是从东北来三亚租房度冬的退休老人,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我的水电费比其他住户高,请问合不合理? (租 户)

  答:市物价局去年8月16日印发《关于出租房屋用水价格标准的问题的通知》(三价字[2007]178号)已经明确:出租房屋的用户用水价格应按其使用性质收取。即凡租住房屋属于居民正常生活需要的用户,其用水价格按生活用水价格标准(即1.8元/吨,含污水处理费0.45元/吨)收取,而租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服务的用户,其用水价格按生产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标准(即3.7元/吨,含污水处理费0.60元/吨)收取。具体情况请拨打12358电话或到市价格举报中心举报。我们会尽快给你调查处理。 (市物价局物价检查所所长 林秀松)

  水费按每月最低10吨收取是否合法?

  问:有一个小区住户,由于经常出差在外地,每月使用自来水不到5吨,但物业公司均按每月10吨水收费,这是否合法? (市 民)

  答:不合法,去年市物价局以三价字[2007]162号文建议市政府下文取消用水户基本用水量(即最低额定水量)之规定,后经市政府采纳,并以三府 [2007]164号文下达了《关于取消用水户基本用水量的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包括供水公司)收取水费均应严格按照实际使用水量计收水费的办法执行。(市物价局价格与收费管理科科长 袁兴秀)

  重要商品为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问:当前为什么要对部分重要商品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这项措施对稳定市场物价有何作用?(客 商)

  答: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是在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的特殊情况下,依据《价格法》启动的行政措施,目的是遏制价格不合理上涨,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为企业发展生产、增加供应和安定群众生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去年5月份以来,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出现较大幅度上涨;8月份以来,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连续5个月超过6%。鉴此,国务院批准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其必要性在于:一是部分重要商品价格已经明显上涨。今年1月上旬,36个大中城市豆油、猪肉、牛肉和羊肉零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58%、43%、46%和51%。价格上涨对广大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二是一些企业趁机哄抬价格。有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有的囤积居奇,搭车涨价;有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制造紧张气氛,推动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三是不合理涨价已对社会及人民群众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涨幅较大的且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市物价局局长 麦正平)

  公摊水电费是怎样分摊的?

  问: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是怎样分摊的?(市 民)

  答:从目前的情况看,小区公共水电分摊有两种类型:(一)物业小区已实施的供水(电)抄表收费到户的公共用水(电)分摊,是指物业小区用水(电)收费由供水(电)企业按一户一表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前提下进行的水(电)费分摊。用水(电)户应缴公摊水(电)费的计算公式为:用水(电)户应缴公摊水(电)费=分类目录水(电)价×小区公共用水(电)表计水(电)量÷小区用户分表水(电)量总和×该户表计水(电)量。供水(电)企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抄表代收费的,中间环节发生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严禁向业主、使用人分摊。(二)物业小区尚未实施的供水(电)抄表收费到户的公共用水(电)分摊,是指物业小区用水(电)管理没有全部实施由供水(电)企业按一户一表直接抄表、收费到户,供水(电)企业只抄表收费到总表,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小区用水(电),属于这种类型的物业小区公共用水(电)及各种损耗等,应由使用人共同负担。现行规定的具体公共用水(电)及各种损耗水(电)量费用分摊的计算公式为:每户应分摊公用与损耗水(电)量的费用=分类目录水(电)价×小区公共用水(电)及损耗总水(电)量÷小区用户分表水(电)量总和×该户表计水(电)量。用水据实分摊,用电分摊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0.25元/千瓦时。 (市物价局价格与收费管理科科长 袁兴秀)

(黄世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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